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把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该规定也适用于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工业行业中,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该规定中,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自该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